UEFA 유로 2024 예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2021-09-2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并结合유로 2024 베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유로 2024 베팅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以유로 2024 베팅教职工名义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申诉受理工作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处理,以及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考核。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学术交流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中华民族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危害国家安全,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在公开场合或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散布诋毁、丑化党和国家、国家领袖的言论; 发表、转发煽动、散布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言论;发表、转发、散布错误观点,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宣传封建迷信、歪理邪说,传播非法出版物、低级庸俗文化。

(五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

(六组织或参与赌博、传销、诈骗活动;恶意诋毁、诬陷、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

(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不完成教学任务和工作任务,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未经学校允许私自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出境。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或文献资料,伪造学历、资历、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在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论文过程中,因履职不到位,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助学助困及绩效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十)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二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四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向学生推销商品、服务和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审议和处理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均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校内各单位发现线索或收到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后, 须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与教师职业道德无关的;

(二)未提供书面材料的;

(三)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四)已进行调查并有明确结论又重复举报的。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办公室通过相关部门和基层党组织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了解情况,根据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具体类型,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调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决定启动调查处理程序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对该教师是否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 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 5 人,应包含纪委办公室和人事处的负责人、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成员等。涉及学术道德的移交校学术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 违反师德规范的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一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 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内容。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向领导小组提交正式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审议调查报告,形成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意见。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 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调查认定和处理建议需经过领导小组充分讨论, 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可将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由研究生院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 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

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 24 个月。在编教师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非在编教师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 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各单位不得招聘和引进;兼职人员予以解聘或辞退。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面送达该教师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送达教师本人签收,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教师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受处理的种类、受处理的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次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二十条 在相应的处理或处分作出前,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学习培训、评奖评优、各类人才计划推选、教学及科研项目申报、导师遴选、干部选任等方面原则上按既定流程进行,处理或处分结果作出后,按处理或处分结果执行。

 

第五章 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理决定权限,提请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复核申请后的 30 日内作出,事件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或变更处理决定:

(一)处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四)处理不当的。

第二十三条 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处理或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的执行。受处理或处分的教师不会因申诉而被加重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的处理决定的解除或延期,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教师受处理期满前 30 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单位对受处理教师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形成书面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经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

(三)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人,并在原宣布处理决定的范围内宣布。

(四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和学校师德档案。

对于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解除处理后,相应导师资格不得自动恢复,必须根据情况重新申报、认定或者评选。

解除处理决定、延期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实行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推诿隐瞒或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建设工作, 共同承担师德建设责任,是师德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和院长担任。职能部门工作小组组长由党政正职担任。

 

 

各单位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宣传、教育、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协助学校对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处理,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党建工作考核和年度目标考核的内容,对各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单位应当把师德建设与党的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紧密结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工作小组应加强师德考核,凡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其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师德考核结合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进行。教师党员的师德考核还应征求所在基层党支部的意见。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向教师本人说明理由及依据。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于考核结果通知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见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对被处理或处分教师进行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师德师风情况的考察,建立和完善考察机制。对本单位派出进修、访学、培训及学历提升人员,加强师德师风的宣传教育,及时了解其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做好监督和预防工作。

第九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
下一条:师德警示教育——违反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

关闭